近日,烟台市商务局和烟台市财政局联合发布《烟台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其中同一展览最高可获300万元资金支持。
《细则》将于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《细则》对引进会展机构及展览项目、举办展览项目、举办会议论坛项目、强化会展服务等四个方面制定了扶持计划。
资金支持内容主要用于三个方面,具体为引进和举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会展项目,争办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活动,强化会展品牌建设;培育会展市场主体和专业人才,发展会展新业态新模式,推动会展产业创新发展;其他有利于会展产业发展的事项。支持对象包括会展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、会展机构与相关会展企业、引进机构或个人、高等院校等。
值得关注的是,在资金支持标准方面《细则》明确规定,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(包括独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)的知名跨国会展机构和其他会展机构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稳定工作人员,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分别获得一次性50万元、30万元落户支持资金或最高200万元、12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。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,符合相关要求的在原有支持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50万元。
引进展览项目上,对引进首次在我市举办的行业品牌展览项目,且其主办、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本市,给予引进会展主体(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外)奖励。会展场馆或烟台本地承办机构引进由国际权威机构、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(学会)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或引进省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(学会)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,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、2万元。
由国际权威机构、国家部委或国家级行业协会(学会)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,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50万元,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,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00万元;由省政府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(学会)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,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支持40万元,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0万元,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。
新培育举办的有关新能源、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专业展览项目,展览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,每增加5000平方米支持25万元,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。
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经贸类展览项目,最高可获得180万元资金支持;面向普通观众的经贸类展览项目,最高可获得50万元资金支持;汽车、房地产等展览项目,最高可获得25万元资金支持。
国际化展览项目在原有支持资金基础上,符合相关规定的,再给予举办主体20%和50%支持。
举办国家级会议论坛项目,对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按80%给予支持,每场最高不超过80万元。举办省级会议论坛项目,对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按50%给予支持,每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举办国际会议论坛项目,对举办单位会议实付场地租金按100%给予支持,每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在会展人才培养、国际认证等方面,根据满足条件不同,可给予15万元、30万元、50万元不等的支持资金。
此外,《细则》在项目申报和审批、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内容也制定了详细规定。
来源:中经网会展 记者 逄苗 通讯员 曲慕娴